那个衙役还没有走呢,他又非是王巨的门人,因此要等王巨的手令。
因此王巨又说道:“正好,再替我带一令给章通判,让他露布全州。”
说着开始书写这道露布。
第一条便是自此以后,环庆二州境内四等以下善户、孝子、烈士、女户、鳏寡,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征税或者摊派。
女户就是家中没有男丁的人家,善户就是平时做了很多好事的。
但这里有一个限定,那就是四等户以下,三等户以上者,也不在乎那点摊派与税赋,也就算了。
这是应对即将到来摊派更多的免役钱。
第二条则是根据王安石青苗法规订的一些变通,青苗法规订若遇荒年,则于下次有收成之年归还,荒年了都饿死人了,国家救济都来不及,还收个鬼啊。另一条规订则是除浮浪之人(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辈),城乡户都可以借贷,以乡村为主,余下向城郭户摊派,为防人户流逃造成官府亏本,以五户或十户为一保,以三等以上户为甲头,互相监督。如是佃户借贷,则与主户(主家)合保,视主户资产而借予。
另外还有一个隐形的规订,那就是五等户以下,必须有担保才可借之,穷啊,穷了就会还不起,官府哪里会借。
所以说青苗法绝对不能算是多伟大的良善之法。
因此王巨下了一道命令,五等户以下者,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,不仅是青苗贷,也包括即将到来的免役钱。
何谓五等户,大多数是吃了早上,没有晚的穷人,王安石,你好意思也要敛,也要摊派吗?不好意思,还真摊派了。青苗贷还好一点,后来又来了一个免役钱宽剩钱,两相叠加,这些赤贫百姓立即压力辈增,所以导致了更大的反对声音。
不过为了救急,王巨又做了几条补充。
四等户以下者,只要他们愿意借,不需要任何保人,官府在五贯钱或者价值五贯的粮食前提下,必须借给这些人。
这些穷人随时会遇到困难,往往因为一石粮草,就不得不卖儿卖女,按照王安石的青苗法,他们上哪儿去找保人,所以只好借高利贷,或者真的去卖儿卖女。
这条规订才是真正的救急!
四等以下户者,若是遇到半年归还之期,无法偿还者,可予余下半年内偿还,不会增加利息,官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,征收高出年息二分以利的青苗贷息。
什么三分利四分利,见鬼去吧。
如果一年下来,无法偿还者,可以用工代役形式偿还官府,其役根据轻重,每天支付五十文到一百文之间,偿还结束,终止其役。
就是年息不超过二分,还会有穷人还不起,那怎么办,这就是方法。
宋朝现在各种差役,衙前、贴司、散从官、弓手、手力等等,数量达到了五十三万六千多人,一州军均摊下来,达到了一千七百人!
这些差役有长役,如衙前胥吏等等。有短役,如手力等等。
因此免役法也根据不同的情况,给予不同的待遇。
长役则要雇佣专人从事,短役那就可以灵活应变了,但也要雇募百姓去从事。
现在正好用这些偿还不起的贫困百姓去从事,一没有给国家带来负担,二是减免了不必要的官司。
即便那些遇到困难,真的去贷了五贯钱的赤贫百姓,愿意放下身体,做两个月的役活计,也就还清了青苗贷。
如果这样都不想还,只想好吃懒做等着官府来养活,还用得着客气吗?
衙役将这两份手令带给了章楶。
章楶看着这个新青苗法,微微叹了一口气。
表面上看起来是很好啊,真正改良的青苗法。
但实际没那么简单,当真王安石是傻子啊?
第一个它没有真正救急,贫困百姓真迫切需要钱帛的时候,多是六样大事,婚嫁丧病生死,特别是前四样,若是遇到了困难,五贯青苗贷根本不够。
第二以役代债也会有很多麻烦,看上去是很美,不过这些役与役又不同,有的活重,有的活轻,所以王巨说五十文到一百文日薪,但因为存在着差异,执行时就会出现问题,必会又会产生新的纠纷。
第三高利贷主的不满,也没有真正禁止掉高利贷,比如赌博,或者从事不法暴利行业,官府不会放贷的,还是去借高利贷。然而那样是自己找死,官府能管得了吗。但这样一来,一半高利贷被打掉了。一般能从事高利贷的,都是当地有势力的豪强。
这些人会不会乐意?
但这三条仍不是让章楶叹气的地方,毕竟是王安石变法开的头,王巨只是将它扩大化了。
让章楶叹息的正是王巨这个不得向五等户,以及四等以下善户、孝子、烈士、女户、鳏寡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。
难道不对吗?
还真有点儿不对。
就拿青苗法来比较,看似数额不大,一户一贯,但户数多啊。如果将这些户数去除,环庆二州最少就要去掉一万五千以上户,两万贯青苗贷,然而这些数量是分配好的,这边去掉,只好向那边增加了。
青苗法还好一点,尽管是两万贯,实际所付利息不过四千贯。
后面还有更大的大头即将到来了,那就是免役钱与宽剩钱。环庆二州不是经济大州与人口大州,但是军事大州,所以相关的差役数量并不少,两千多人。就打算一人支付三十贯,那也要近八万贯了,况且还有一个宽剩钱呢。吕陶在知蜀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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